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盐城市市监局抽检发现24OB欧宝体育批次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

发布时间:2023-10-10 00:42:18 点击量:

  OB欧宝体育近日,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(2023年第8期)。

  通告称,该局近期完成食品抽检任务708批次,涉及餐饮食品、淀粉及淀粉制品、酒类、粮食加工品、食用农产品、调味品、饮料和食用油、油脂及其制品等8大类食品。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84批次、不合格样品24批次,情况如下:

  一、建湖县李谱包子店自制的黑米馒头,糖精钠(以糖精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(安徽)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。

  二、亭湖区谭公坊火锅店采购的生姜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(安徽)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。

  三、亭湖经济开发区书海餐饮店采购湿面条,苯甲酸及其钠盐(以苯甲酸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国检测试控股集团(安徽)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。

  四、东台市台城汇仙湖悦宾酒楼采购的姜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。

  五、滨海县小乔湘湖南菜馆采购的豆腐,苯甲酸及其钠盐(以苯甲酸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(江苏)有限公司。

  六、滨海县兴海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黄瓜,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钛和中谱检测技术(江苏)有限公司。

  七、大丰区刘庄镇杜朝林小吃店采购的粉丝,铝的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八、大丰区马景海小吃店自行消毒的大碗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九、大丰区马景海小吃店自行消毒的筷子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墨涵餐饮店自行消毒的小碗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一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墨涵餐饮店自行消毒的筷子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二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福气鸭鸭血粉丝餐饮店自行消毒的碗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三、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福气鸭鸭血粉丝餐饮店自行消毒的筷子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四、阜宁县铭勇餐饮馆自行消毒的碗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五、阜宁县铭勇餐饮馆自行消毒的盘子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六、阜宁县庆隆小吃店自行消毒的杯子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七、阜宁县庆隆小吃店自行消毒的餐盘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八、阜宁县阜城春英小吃店自行消毒的盘子,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。

  十九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知味来餐厅人民南路店采购的豆腐,苯甲酸及其钠盐(以苯甲酸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(上海)测试技术有限公司。

  二十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知味来餐厅人民南路店采购的生姜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(上海)测试技术有限公司。

  二十一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丽兵餐饮店采购的牛蛙,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(上海)测试技术有限公司。

  二十二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丽兵餐饮店采购的生姜,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(上海)测试技术有限公司。

  二十三、江苏乾宝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宝龙分公司采购的豆腐,苯甲酸及其钠盐(以苯甲酸计)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中检科(上海)测试技术有限公司。

  二十四、江苏明城锦江大酒店有限公司采购的山药,咪鲜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。

  盐城市市场监管局表示,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,已责成相关县(市、区)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,依法查处违法行为,查清产品流向,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,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。

  食品安全问题是老问题,也是当今社会面临的普遍问题,之所以案例频出,屡禁不止,既有部分餐饮从业者为了利益不顾法律和道德约束,更有监管不完善等其他方面的综合因素。在这里面,有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我们深思的。

  首先是缺少对危害性的具体认知。不合格食品对人体的危害究竟有多大,危害性多久可以显现出来?对这个根本性问题,全社会普遍缺少认知。除了食物中毒可以立刻反映出来,大多数食品不合格问题所带来的危害性,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外,缺少一个具体的可以量化的认定标准。这类工作肯定不好做,但又不能不去做。那么,具体该由谁来做,怎么做,值得相关职能部门关注和思考。

  其次是要持续加大监管整治处罚力度。对于涉事企业单位和个人,肯定要加大处罚力度,这是毋庸置疑的。只有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,一些普遍性问题才能得到解决。仅以上述通告为例,便涉及大大小小那么多家企业单位,这还仅仅是抽检结果,漏网之鱼有多少,不可估计。只有持续加大处罚力度,让这些餐饮从业者从根本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,消费者才有最终的保障。问题是,究竟多大的处罚力度才能既符合国家相关要求,又能对生产企业形成威慑,这又是一个问题。

  最后,在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中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43条规定: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,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后果特别严重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就这一法条来看,只有生产、销售的食品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”,才可以构成本罪。但对于是否达到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”的危险程度,目前在司法认定上存在一定难度,所以会导致部分案例执行困难。

  因此,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具体细节透明化,进一步向公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,便显得尤为重要。食品安全面对的群体是千家万户,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关。如何预防,遇到问题如何处理,消费者如何保障自身权益,如何监管生产企业和相关单位,如何提高全民意识,都显得任重道远。面对当前日益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,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规定,加强对整个行业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,持续普及相关法律知识,对具体案例进行更大范围和规模的宣传报道,不断树立和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,才能给我们的餐桌逐步带来规范和放心。(李驰 董洋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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